一、为进一步贯彻和执行中央和省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一系列指示精神,加强团省委机关和直属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监督检查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党内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团省委党风廉政建设监督检查工作认真贯彻落实上级纪检部门的要求,在团省委党组的领导下,充分发挥团省委机关党委(纪委)的职能作用,进一步健全团省委系统党内监督机制,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方针,坚持宣传教育和监督防范并重,确保监督检查常态化、制度化,为建设清廉共青团提供有力保证。
三、监督检查对象为团省委系统全体党员干部,重点对象为机关处级以上干部和直属单位班子成员。
四、成立团省委党风廉政建设监督检查工作组,工作组由机关党委书记担任组长,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任副组长,机关纪委、办公室、组织部和各直属单位各抽调一名同志作为组员。工作组由团省委党组直接领导,接受上级纪检部门的工作指导。
五、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为:
(一)机关各党支部书记、直属单位党组织负责人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情况。
(二)全体党员干部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情况。
(三)全体党员干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的情况。
(四)全体党员干部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省委“36条办法”、团中央“六条规定”等精神问题和工作中存在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情况。
(五)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监督检查任务。
六、工作组开展常态化监督检查,在重大节假日前后开展集中性检查,日常开展不定期抽查,确保监督检查常态化。
七、工作组履行宣传教育和提醒职责,在重大节假日和其他重要时间节点对全体党员干部进行廉政教育、提醒。
八、监督检查中发现违反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情况的,情节轻微的由工作组做出提醒,责成所在党组织负责人督促整改,情节严重的由工作组依据相关规定程序进行处置。
九、本规则由团省委机关党委(纪委)负责解释。
十、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